【轉知】教育部 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事宜
主旨:關大學校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 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説明:
一、法源依據: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中、英文版詳如附件1、2)。
二、申請資格: 111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三、申請時間: 因資料需要匯整到教育部,請在112年5月31日前Email給國際處承辦人Ariel Chen (Email: arielchen@ntut.edu.tw)
四、 參考網站: Click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