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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 作業要點」

二、就112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有畢業後實習 之需求,於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 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 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 頁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業務專區」-「僑外生事務」項下,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 「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四、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 請於113年5月31日前整批彙整相關申請表件,檢送至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輔導組Ariel Chen(arielchen@ntut.edu.tw

附件1:「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附件2:「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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