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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合作協議簽訂

  1. 一、法規依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2. 二、使用表單:
    1. (一)申報表(格式如附件)。
    2. (二)大陸地區學校簡介
    3. (三)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
       
  3. 三、作業程序:
    1. (一)為辦理本校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業務有所依循,推動學術交流,提升本校國際聲譽,得依本程序辦理。
    2. (二)本校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時,應符合本校目標與雙邊對等原則。
    3. (三)本校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時,應依本校「本校(院系所)與大陸地區(院系所)簽訂國際合作協議建議注意事項」以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締結合作學校資格審查參考標準」處理。
    4. (四)本校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協議,其主管單位如下
      1. 國際事務處:校級、跨學院級之合作協議。
      2. 學院或其指定之單位/中心/系所:院級、院內跨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
      3. 相關單位/中心/系所:學院附設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
      4. 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協議,應經下列行政程序,始得簽約:
        1. 屬校級之合作協議,除為舊約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得提送校長同意後實施者外,均應提案會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得簽約。
        2. 屬學院與其附設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相當之會議討論通過後,並提案會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得簽約。
      5. 各單位依前點規定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合作協議草案,內容載明有效年限。
        2. 訂定合作協議之教育研究機構簡介(續約或更新者免附)。
      6. 簽訂締結盟校流程:
        1. 查詢是否為大陸地區行政主管機關立案及台灣可承認之學校及其學術聲望
        2. 經由書信或面談了解合作意願與性質評估合作可行性。
        3. 備約及相關計畫提交校長決行通過。
        4. 進行正式簽約、合約生效。
      7. 協議書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1. 盟校學校名稱。
        2. 交流形態:包括定期及不定期之交流。
        3. 交流項目及內容。
        4. 有效期限。
  4. 四、控制重點:
    1. (一)確認是否為教育部採認學校並確認簽約時間為報部前一個月
    2. (二)報部後公文及簽約完成合約書皆須給兩岸組進行存查
  5. 五、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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