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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比較

國際學生國籍資格測驗

選擇您符合的狀況:

1. 我有外國國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2. 我有外國國籍,並且曾經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已經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2月1日後,並以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3.我有外國國籍(不包含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者),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權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4. 我曾具有中國大陸國籍,現為外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5. 我只有外國國籍
  • 我1980/02/09前出生
    • 我父親只有外國國籍
      • 我父親不曾有中華民國國籍
      • 我父親曾有中華民國國籍
        • 我父親(或母親)的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在我出生日後
          • 我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書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已經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2月1日後,並以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不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我父親(或母親)的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在我出生日前
    • 我父親現有中華國國籍
      • 我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書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已經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2月1日後,並以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不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我1980/02/10後出生
    • 我父母親都只有外國國籍
      • 我父、母親皆不曾有中華民國國籍
      • 我父、母親其中一方(或兩方)曾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我父親(或母親)的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在我出生日後
          • 我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書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已經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2月1日後,並以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不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我父親(或母親)的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在我出生日前
    • 我父母親其中一人現有中華民國國籍
      • 我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證明書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已經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1月31前,並以本校開學日(註4)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核發日期為2011年2月1日後,並以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尚未滿8年
      • 我不曾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 我沒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不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因註2之理由在臺灣居留超過120天以上或註3之理由於港澳居留,但不曾因其他理由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
          • 從入學日(註1)往前推算過去6年中,我曾其中有一年在臺灣、香港、澳門或大陸居留超過120天以上
        • 我有在臺灣設過戶籍
6. 我只有中國大陸護照
  • 很抱歉,您無法以國際學生身分申請,因為根據《國籍法》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您須以陸生身分申請
7. 我只有港、澳護照(包含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者)
  • 很抱歉,您無法以國際學生身分申請,因為根據《國籍法》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您應以港澳生身分申請
8. 我只有臺灣戶籍或身分證
  • 很抱歉,您無法以國際學生身分申請,因為根據《國籍法》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您須以一般生(本地生)或僑生身分入學

 

註解說明

註1:入學日為入學學期起(第一學期2/1或第二學期8/1)計算
註2:但在臺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1.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3.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註3:其中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權者,於港澳居留時間可不計算
註4:依本校每學期上課日計算,第一學期為9月或第二學期為2月

本申請資格檢查結果僅供參考,申請人之實際資格認定應以中華民國內政部《國籍法》與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為主。

 

僑生、港澳生與外國學生身分有何區別?

  1. 一、所稱「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2. 二、所稱「港澳學生」係指: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境外(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及地區)6年以上,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2. 取得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4. 港澳學生在學期間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照顧。
    5. 港澳生身分之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3. 三、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者有以下4類: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2. 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8年。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之申請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1.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僑生及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之規定及權益對照表

對照項目 僑生 外國學生
法源依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申請資格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者有以下 4 類:
  1. 一、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2. 二、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8年。
  3. 三、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 四、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二至四之申請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1. 一、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二、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入學程序 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下列方式申請回國就學:
  1. 一、依海外聯招會所訂簡章,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
  2. 二、向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並依各校所訂定之僑生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1. 一、外國學生逕洽各校查詢是否有招收外國學生,並依各校所訂定之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申請入學。
  2. 二、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以一次為限。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身分認定 由僑務委員會認定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並由各招生學校審查外國學生申請資格。
招生名額及錄取標準 僑生名額以各校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10%為限。
  1. 一、海外聯招:
    1. (一)個人申請:由海外聯招會將申請者表件送志願校系(最多4個校系)審查,以決定是否錄取。未獲錄取者,併入聯合分發管道辦理分發。
    2. (二)聯合分發:由海外聯招會常務委員會議訂定錄取標準。
  2. 二、學校自行招生:由各校自訂錄取標準。
  1. 外國學生名額以各校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10%為限。
  2. 由各校自訂錄取標準。
錄取程序
  1. 一、海外聯招:由海外聯招會統籌辦理核定與分發。
  2. 二、學校自行招生:經各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各校發給入學許可通知。
經各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各校發給入學許可通知。
學生獎助學金
  1. 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1.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每月NTD12,500元,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每月NTD10,000元。
    2. 菁英僑生獎學金:初領及續領者每月NTD25,000元。
  2. 補助大學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每人每月約NTD10,000元)
  3. 清寒僑生助學金(每人每年約NTD36,000元)
  4. 清寒僑生工讀補助(每人每月約NTD2,300元)
  5.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每名NTD5,000元)
  6.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目前共計100餘種(每名NTD5,000元以上至150,000元左右不等)
  1. 臺灣獎學金
    1. 學費及雜費: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NTD40,000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
    2. 生活補助費:補助大學生每月NTD15,000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NTD20,000元。
  2.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及其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自設獎學金:各校應訂定獎學金待遇、期限等作業規定
急難救助及傷病醫療保險補助
  1.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102年1月1日以後來臺入學者,入學後參加「僑保」【六個月一期】之保費補助一半)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每月僑生參加健保保費自付額補助一半)
  2. 在學醫療及傷病急難救助申請
依各校所訂學生急難救助相關措施或規定辦理
對學校之獎補助
  1. 僑生學業輔導之補助【教育部】
  2. 僑生輔導經費之補助【教育部】
  3. 僑生活動及傷病醫療等補助【僑務委員會】
  4.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教育部】
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教育部】
在學輔導及畢業聯繫機制
  1. 在學輔導: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共同輔導。
  2. 畢業聯繫:僑務委員會輔導。
由學校自行處理
繼續升讀研究所
  1. 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得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2. 已依前述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述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3. 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外國學生於國內大學畢業後,如繼續攻讀碩、博士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打工機會

須先取得工作許可證(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學期中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不受此限。

來源: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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