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際合作協議簽訂

本校院系與他國院系簽訂國際合作協議建議注意事項

  1. 一、國名:請寫Taiwan (R.O.C.)/中華民國(臺灣)。
     
  2. 二、本校全稱及簡稱之使用:務必於首段文字中先以全稱稱呼學校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並於文件中以(hereafter "Taipei Tech")或寫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pei Tech)才可開始使用簡稱 Taipei Tech。另外,既然已有學校簡稱出現,後面除署名處外,儘量以簡稱使用之。
     
  3. 三、對等簽約:建議每單位與外校單位單一對等簽訂,若本校為許多學院/所/系同時與外校單位簽訂,建議分別製作合作協議書;另外,校對校/院對院/所對所/系對系以職稱對等人士簽訂,勿自我矮化或與較低職稱人士簽署合約。
     
  4. 四、全銜:簽訂合作協議及任何形式合作案,特別是中國大陸,均必須以本校全銜「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名稱,「國立」兩字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刪除,以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5. 五、學位與學分承認:建議於商談合作協議時
    1. 請至「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查詢即將簽訂合作協議學校學位是否被教育部承認,以免未來學生修讀學分無法認定;
    2. 事先將相關文件會簽教務處,以免造成困擾。
       
  6. 六、格式:
    1. 本校各單位應留存乙份,抬頭處為本校校名位在最上方(對方校名在下),本校簽署人為合約書最左下之合約書(首段文字若有提及兩單位名稱,也請務必注意我方單位名稱應置於對方前面)。
    2. 請注意標線、行距及是否文字上下對齊。
    3. 大小寫:請注意合約最上方及最下方署名處"and"、"between" 及 "of (等介系詞大小寫之排列)"。
    4. 院系(所)名稱:應以全稱列於正式合作協議書(如「機電整合研究所」不要用「機電所」等),儘量使用"and"避免使用"&"符號。
    5. 合約期限:若訂定合約有效期限,請務必注意續約及更新等事宜。
       
  7. 七、其他:
    1. 內容:合約中須本對等互惠交流原則,無違反任何法令或涉及任何政治或機密之內容。若有涉及智慧財產或專利等專業事宜,建議各單位自行詢問法律顧問及外文專業人士協助審議合約。
    2. 引用法律及條款:若文字中提及相關法律及命令,建議同時呈閱並簽請權責單位提供建議與意見,以免造成各單位困擾。
    3. 合作協議書參考檔案可至教育部「技專校院國際合作與交流中心網站」下交流園地-文件範本參考網址:http://ice.lhu.edu.tw/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締結合作學校參考標準

為持續提升本校國際學術地位,與國際知名大學合作,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締結合作學校資格審查參考標準」,凡合於下列條件參考標準之大學,優先列為締結合作學校之對象。

  1. 一、已設有研究所之大學。
     
  2. 二、尚無合作學校地區之大學。
     
  3. 三、具備其他有利特殊條件之大學。

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會議通過

校內各單位若有意推薦與國外學校簽訂校級合作協議,歡迎填寫提議表,以利評估。(提議表下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締結合作學校資格審查參考標準

[ DOWNLOAD ] 278 KB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請點選此處

 

右方子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