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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鼓勵教師出國研攬優秀研究生補助 開放申請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出國延攬優秀研究生並與國外校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提升本校教師之研究質量,促進本校國際化並提昇本校之國際學術地位,因提供此補助。

申請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請詳見以下要點說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出國延攬優秀研究生並與國外學校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提升本校教師之研究質量,促進本校國際化並提昇本校之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鼓勵教師出國延攬優秀研究生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每學期辦理1次審查,第1學期將於10月1日公告,10月31日截止收件;第2學期將於5月1日公告,5月31日截止收件,以事前申請為原則 。

三、每位教師每年僅能申請補助1次,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申請者僅能選擇一項提出,補助方式如下:

  1. 機 票:補助教師出國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費用,每學期補助以10人為原則。前往亞洲、印度、中東國家經費補助上限為40,000元;前往歐美(含土耳其)、紐澳國家經費補助上限為60,000元,實報實銷。
  2. 生活費: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機構法人補助出國者,若輾轉至其他國外學術機構洽談合作研究並招募研究生時,得申請本校生活費補助,每人補助以10,000元為上限,實報實銷,每學期申請人數以10人為原則,經費補助不得重複支領。

四、申請教師請於每學期收件截止日前填妥申請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將申請表、申請資料及出國延攬優秀研究生計畫以書面方式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審查。計畫內容審查重點:申請者3年內有招收境外研究生(惟第一次申請者除外)。

五、國際處彙整申請資料後將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與國際長等五人組成,由審查委員會核定推薦人選,並於收件截止日次月底前通知獲選者。

六、若教師曾獲得經費補助出國,再提出申請時,將檢視是否符合以下要點至少滿足三項:
1.目前是否有指導境外研究生(不含港澳生)
2.與國外學校完成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書(Dual degree Agreement)
3.引介並推動與國際大學簽訂合作協議(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並完 成簽署
4.邀請國際學者來校授課
5.與國際盟校共同舉辦學術研究會、國際 PBL 活動或工作坊等
6.募得海外優秀研究生入本校攻讀學位
7.3 年內曾與外國學者共同發表 SCI 或 SSCI 期刊論文
8.過去曾獲得國科會雙邊合作計畫案
9.輔導學生赴海外進行專業實習,培育本校學生兼具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

七、獲補助之教師,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繳交延攬報告。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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