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交換留學生獎學金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短期交換留學生獎學金申請簡章(一般領域、日本研究領域)
一、對象
(一)一般領域
未滿30歲(1986年4月2日以後出生者)
2016年4月1日起至獎學金支領期間結束為止,都必須是大專院校正規課程之在學學生,僅限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申請
開始赴日留學時,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正規修業年限,亦即不得為延畢學生
未來希望留日取得學位者(不限將來留學學校是否為此次交換大學)
(二)日本研究領域
未滿35歲(1981年4月2日以後出生者)
2016年4月1日起至獎學金支領期間結束為止,都必須是大專院校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學生
開始赴日留學時,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正規修業年限,亦即不得為延畢學生
從事以人文、社會科學(政治學、經濟學、經營學、法學、歷史學、文學)專攻領域之碩士、博士課程在學學生,已著手進行以日本為研究對象(日本政治、外交、經濟政策等國際問題、法律、歷史等研究)相關計畫。
結束日本短期交換留學後,回台灣原就讀學校以在日本研究的內容撰寫畢業論文並取得學位之學生。
註:碩士班學生(人文、社會科學專攻領域在學學生,已著手以日本作為研究對象進行研究),未滿30歲者可重複申請一般類別及日本研究類別。
二、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台灣籍在學學生
預定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間赴日留學之學生(註一)
留學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基於學生交換協議,日方交換大學以接受並許可入學者
在校成績優良,在學學校前一學年度在校「成績評價係數」(請參考附件)為2.30以上者(註二)
結束日本交換留學後,回原就讀大學繼續學業或取得學位者
本獎學金支領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單位、機關團體之留日獎學金(註三)
從申請截止日起往前追溯6個月,須持續居住在台灣者。因海外旅遊等因素,曾短期離台者不在此限。
註一:申請本項獎學金時,若交換大學尚未決定是否接受申請者入學時,得以保留其合格資格,待決定後才能成為最終合格者並取得獎學金。因此,申請者在取得日本交換學校入學許可書之後,應立即依「申請所需資料和申請辦法第一項第5點」之規定,將「入學許可書」提交給本協會。
註二:無法以「成績評價係數」來表示時,請推薦人明確於「申請所需資料和申請辦法第一項第3點」個人推薦書上填寫認為申請人可以評斷為2.30以上之理由。碩士班一年級學生,成績以大學四年級成績核算,但若有留級情況時,以畢業前兩學年度成績合併核算。
註三:包含台灣或日本所有種類留日獎學金,若屬三萬元內之赴日交通費用,則不視為上述之重複領取。
三、推薦人數:各校可依據每份學生交換協議,推薦一般領域1名及日本研究領域2名
四、校內截止日期:2016年5月23日(一)下午5點前
五、獎學金內容:每月獎學金日幣8萬元整 (由日方換大學來支付獎學金)
六、獎學金支領期間:一般領域之學生從留學開始日(入學日)起,最多可申請六個月獎學金,但支付期間只限於該會計年度內;日本研究領域之學生則從留學開始日(入學日)起,最多可申請一年的獎學金。但如留學期間跨年度時,因年度預算的緣故,獎學金支付有可能終止。日本會計年度為每年4月至翌年3月。
七、甄選方式:學校統一提出申請。日本交流協會將依據各校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後決定合格者。
八、申請文件及方法
*以下為由欲申請之學生須提交之文件,請以日文或英文填寫,請使用日本交流協會公告之申請表格,切勿任意更改其內容樣式或大小
*以下各項申請文件,一概不予歸還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短期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書 一份
在學大學(研究所)所發行之最近3個月內個人成績證明 一份
大學部學生:須提出目前就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
研究所學生:除須提出目前就讀研究所在學期間全部成績證明外,須再提出最終畢業大學各學年成績證明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短期交換學生獎學金個人推薦書 一份
郵局標準明信片 一份,寄發「申請編號」用,請事先填妥收件人(交換學生)姓名、地址等 ,並貼足郵局2.5元郵資
日本交換大學或交換系所之入學許可書(受入證明)影本 一份,不接受教授個人同意書或來往電子郵件
上述1~5文件影本 一份
申請日本研究領域者須提出以下文件
碩士班學生:有關日本研究之研究畫書(用英文或日文書寫) 二份
博士班學生:已繕寫完成之日本研究相關研究成果(如:碩士論文等) 二份
九、繳交留學狀況報告書:留學結束後三個月內,學生必須將「日本交流協會短期交換留學生獎學金留學狀況報告書」,提交系所主任寫完評語後,擲交至國際事務處。申請日本研究領域者,必須在修完碩士或博士課程時,將論文題目報告日本交流協會,並提交碩士或博士課程結業(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網址:http://www.koryu.or.jp/taipei-tw/ez3_contents.nsf/Top/B4E569CB3200352B49257ED80007365E?OpenDocument
一、對象
(一)一般領域
未滿30歲(1986年4月2日以後出生者)
2016年4月1日起至獎學金支領期間結束為止,都必須是大專院校正規課程之在學學生,僅限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申請
開始赴日留學時,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正規修業年限,亦即不得為延畢學生
未來希望留日取得學位者(不限將來留學學校是否為此次交換大學)
(二)日本研究領域
未滿35歲(1981年4月2日以後出生者)
2016年4月1日起至獎學金支領期間結束為止,都必須是大專院校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學生
開始赴日留學時,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正規修業年限,亦即不得為延畢學生
從事以人文、社會科學(政治學、經濟學、經營學、法學、歷史學、文學)專攻領域之碩士、博士課程在學學生,已著手進行以日本為研究對象(日本政治、外交、經濟政策等國際問題、法律、歷史等研究)相關計畫。
結束日本短期交換留學後,回台灣原就讀學校以在日本研究的內容撰寫畢業論文並取得學位之學生。
註:碩士班學生(人文、社會科學專攻領域在學學生,已著手以日本作為研究對象進行研究),未滿30歲者可重複申請一般類別及日本研究類別。
二、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台灣籍在學學生
預定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間赴日留學之學生(註一)
留學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基於學生交換協議,日方交換大學以接受並許可入學者
在校成績優良,在學學校前一學年度在校「成績評價係數」(請參考附件)為2.30以上者(註二)
結束日本交換留學後,回原就讀大學繼續學業或取得學位者
本獎學金支領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單位、機關團體之留日獎學金(註三)
從申請截止日起往前追溯6個月,須持續居住在台灣者。因海外旅遊等因素,曾短期離台者不在此限。
註一:申請本項獎學金時,若交換大學尚未決定是否接受申請者入學時,得以保留其合格資格,待決定後才能成為最終合格者並取得獎學金。因此,申請者在取得日本交換學校入學許可書之後,應立即依「申請所需資料和申請辦法第一項第5點」之規定,將「入學許可書」提交給本協會。
註二:無法以「成績評價係數」來表示時,請推薦人明確於「申請所需資料和申請辦法第一項第3點」個人推薦書上填寫認為申請人可以評斷為2.30以上之理由。碩士班一年級學生,成績以大學四年級成績核算,但若有留級情況時,以畢業前兩學年度成績合併核算。
註三:包含台灣或日本所有種類留日獎學金,若屬三萬元內之赴日交通費用,則不視為上述之重複領取。
三、推薦人數:各校可依據每份學生交換協議,推薦一般領域1名及日本研究領域2名
四、校內截止日期:2016年5月23日(一)下午5點前
五、獎學金內容:每月獎學金日幣8萬元整 (由日方換大學來支付獎學金)
六、獎學金支領期間:一般領域之學生從留學開始日(入學日)起,最多可申請六個月獎學金,但支付期間只限於該會計年度內;日本研究領域之學生則從留學開始日(入學日)起,最多可申請一年的獎學金。但如留學期間跨年度時,因年度預算的緣故,獎學金支付有可能終止。日本會計年度為每年4月至翌年3月。
七、甄選方式:學校統一提出申請。日本交流協會將依據各校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後決定合格者。
八、申請文件及方法
*以下為由欲申請之學生須提交之文件,請以日文或英文填寫,請使用日本交流協會公告之申請表格,切勿任意更改其內容樣式或大小
*以下各項申請文件,一概不予歸還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短期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書 一份
在學大學(研究所)所發行之最近3個月內個人成績證明 一份
大學部學生:須提出目前就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
研究所學生:除須提出目前就讀研究所在學期間全部成績證明外,須再提出最終畢業大學各學年成績證明
2016年度第二期日本交流協會短期交換學生獎學金個人推薦書 一份
郵局標準明信片 一份,寄發「申請編號」用,請事先填妥收件人(交換學生)姓名、地址等 ,並貼足郵局2.5元郵資
日本交換大學或交換系所之入學許可書(受入證明)影本 一份,不接受教授個人同意書或來往電子郵件
上述1~5文件影本 一份
申請日本研究領域者須提出以下文件
碩士班學生:有關日本研究之研究畫書(用英文或日文書寫) 二份
博士班學生:已繕寫完成之日本研究相關研究成果(如:碩士論文等) 二份
九、繳交留學狀況報告書:留學結束後三個月內,學生必須將「日本交流協會短期交換留學生獎學金留學狀況報告書」,提交系所主任寫完評語後,擲交至國際事務處。申請日本研究領域者,必須在修完碩士或博士課程時,將論文題目報告日本交流協會,並提交碩士或博士課程結業(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網址:http://www.koryu.or.jp/taipei-tw/ez3_contents.nsf/Top/B4E569CB3200352B49257ED80007365E?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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