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通知,關於國內大學邀請外國人來臺進行學術交流(無聘僱關係)簽證申請適宜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5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156448號函說明事項二辦理
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下,大學校院只須在邀請函內正式敘明雙方無聘僱關係並註明交流期間,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符合該等國外學者專家來臺目的、適當註記及停留期限之簽證,故無須向科技部申請許可。
詳見附件說明二
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下,大學校院只須在邀請函內正式敘明雙方無聘僱關係並註明交流期間,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符合該等國外學者專家來臺目的、適當註記及停留期限之簽證,故無須向科技部申請許可。
詳見附件說明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