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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通知,關於國內大學邀請外國人來臺進行學術交流(無聘僱關係)簽證申請適宜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5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156448號函說明事項二辦理

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下,大學校院只須在邀請函內正式敘明雙方無聘僱關係並註明交流期間,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符合該等國外學者專家來臺目的、適當註記及停留期限之簽證,故無須向科技部申請許可。

詳見附件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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