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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1學期「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新生請領及舊生續領(9月20日12時截止)

依據: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公告事項:

一、僑生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學士班當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
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聯合分發管道,錄取分發
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二)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
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
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二、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
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
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之等
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
由本部遴選通過者。

(二)
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
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A1等第者。

(三)
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
優先錄取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遴選之。

三、申請資格

[新生]且已取得113學年度「符合申請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及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影本。

[舊生]112學年度學業成績符合續領標準:

(一)在學期間(不包含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

(二)112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

(三)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四)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向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項基準者,得再申請。

 

四、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20日12時止


五、申請手續:取得第一點或第二點資格者攜帶下列應備文件(如公告事項六),紙本繳交至國際處境輔組呂先生。

 

六、應備文件:


(一)證件黏貼單(如附件1)(新生若尚未申辦居留證/郵局/銀行,請於申辦完成後補交)。

(二)「符合申請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成績名次證明書

(三)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證明書

(四)112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註冊組旁機器列印,不接受成績查詢紀錄)

七、獎學金金額:

(一)優秀:符合第一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第一學年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第二學年以後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菁英: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備註:部分符合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者,依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要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參加本部菁英僑生獎學金之遴選,教育部另行函知遴選通過名單;

經遴選通過者,其原核定之獲獎資格及待遇由「優秀僑生獎學金」調整為「菁英僑生獎學金」。

 

八、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超過各學系法定修業年限;菁英僑生
      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發給
      至六月三十日止。


(三)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已逾當月十
      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學金。


九、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Mr. Luke(shenghonglu0720@ntut.edu.tw),感謝各位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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