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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就業服務法規定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本(114)年3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1877號函 辦理;本會本年2月4日僑生畢字第1140071815號書函諒達。

二、有關本會前函說明二(三)所稱雇主資格條件乙節,依據勞 動部前揭函以,該部前於本年1月2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 1140500961A號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在案,爰更 正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具備之條件。

「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 24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0961A號公告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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