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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院系所)與大陸地區(院系所)簽訂國際合作協議建議注意事項

  1. 一、本校全稱及簡稱之使用:務必於首段文字中先以全稱稱呼學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並於文件中以(以下簡稱「臺北科大」)才可開始使用簡稱。另外,既然已有學校簡稱出現,後面除署名處外,儘量以簡稱使用之。
     
  2. 二、對等簽約:建議每單位與外校單位單一對等簽訂,若本校為許多學院/所/系同時與外校單位簽訂,建議分別製作合作協議書;另外,校對校/院對院/所對所/系對系以職稱對等人士簽訂,勿自我矮化或與較低職稱人士簽署合約。
     
  3. 三、全銜:簽訂合作協議及任何形式合作案,均必須以本校全銜「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名稱,「國立」兩字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刪除,以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4. 四、學位與學分承認:建議於商談合作協議時
    1. 請先洽本校兩岸組查詢簽訂合作協議學校學位是否被教育部承認,以免未來學生修讀學分無法認定;
    2. 事先將相關文件會簽教務處,以免造成困擾。
       
  5. 五、格式:
    1. 本校各單位應留存乙份,抬頭處為本校校名位在最上方(對方校名在下),本校簽署人為合約書最左下之合約書(首段文字若有提及兩單位名稱,也請務必注意我方單位名稱應置於對方前面)。
    2. 請注意標線、行距及是否文字上下對齊。
    3. 院系(所)名稱:應以全稱列於正式合作協議書(如「機電整合研究所」不要用「機電所」等)。
    4. 合約期限:若訂定合約有效期限,請務必注意續約及更新等事宜。
       
  6. 六、其他:
    1. 內容:合約中須本對等互惠交流原則,無違反任何法令或涉及任何政治或機密之內容。若有涉及智慧財產或專利等專業事宜,建議各單位自行詢問法律顧問及外文專業人士協助審議合約。
    2. 引用法律及條款:若文字中提及相關法律及命令,建議同時呈閱並簽請權責單位提供建議與意見,以免造成各單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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