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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民國86年4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文字第8604701號函發布
民國90年9月14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0)陸文字第9014836號函修正
民國91年4月2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文字第0910006834號函修正

  1. 一、為協助民間團體妥善接待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維持交流秩序,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大陸人士,係指大陸地區各類專業人士。所稱之接待單位,包括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之邀請單位及其在臺參觀訪問之單位。
  3. 三、邀請單位計畫邀請大陸人士來臺時,應遵循「邀請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須知」規定,安排與其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並事先徵得受訪單位之同意。
  4. 四、大陸人士在臺從事交流活動,應依邀請計畫辦理,並確依邀訪行程進行活動,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接待單位及邀請計畫。
  5. 五、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在臺活動期間,應注意其安全,並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在表達親切之餘,態度上應不卑不亢,並避免安排過度宣揚性之活動或鋪張之邀宴。
  6. 六、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展演活動,在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從事售票事宜;相關展演活動之節目說明書等宣傳品應以正體字印製。
  7. 七、接待單位安排大陸人士在臺活動,不得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不可邀大陸人士涉足不當場所,或參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8. 八、接待單位接待大陸人士,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對大陸人士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對大陸人士在臺期間進行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應立即予以制止。
  9. 九、接待大陸人士,應遵守「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接待具有官銜之大陸人士,對其稱謂以對等為原則,如其以正式官銜稱呼我方官員,則可稱呼其官銜;如其不稱呼我方官銜,亦不應稱呼其官銜。對於大陸方面要求變更接待單位名稱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應予拒絕。
  10. 十、接待單位應向大陸人士表明,基於國際禮儀,應尊重我活動場地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布置。對於變更布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11. 十一、接待單位如與大陸人士發生民事糾紛應儘速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處理。
  12. 十二、接待單位對於大陸人士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行為,應儘速告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告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13. 十三、邀請單位應於邀訪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邀訪情形(含有無不妥言行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4. 十四、邀請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接待事宜,如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附件:

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
兩岸交流日趨頻繁,因交流而衍生之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亦常發生。為使兩岸交流在對等互惠情況下順利進行,特將政府的立場作一說明,供各界遵循。

  1. 1、在國內舉辦兩岸交流活動時,大陸方面要求撤去我國國旗及元首肖像時,應如何處理? 在兩岸交流活動中,大陸人士受邀來臺參訪時,在面對我方懸掛國旗及元首肖像的場合,經常要求我方將旗、像移開。而這些布置是原有的,並非為舉辦兩岸交流活動而設置,故提出這種要求,有如作客時,要求主人取下客廳某些擺設,是不適宜的。何況我們的團體到大陸時,從沒有提出這種不禮貌的要求。有關此問題之處理方式為:
    1. (1) 堅持我國旗及元首肖像應維持原狀。
    2. (2) 可於活動前,與大陸方面溝通我方對此問題之處理方式,以避免使其認為我方有意作此擺設。
    3. (3) 於交流活動中,有媒體拍攝或照相時,如對方要求,可避免將國旗及元首肖像攝入,以減少其「困擾」。
       
  2. 2、如何注意交流活動名稱問題?
    在兩岸交流中,理應相互尊重,但中共常有意地將我貶為其地方政府,在雙方寄發邀請函、應時卡片、會議資料或雙方團體簽署備忘錄時,不准我使用中華民國及「國立」、「中央」等文字,而刻意將我固有的名稱改為「中國,臺北」、「臺灣省」等,例如要求我將「中華民國○○○學會」改為「臺灣○○○學會」,或將「國立○○大學」改為「○○大學」等。有關此問題之處理方式是:
    1. (1) 應使用機構或團體之全稱,也可使用對等之城市名稱;直接使用「海峽兩岸」或「兩岸」,或直接冠以活動名稱,例如「海峽兩岸環保問題研討會」等。
    2. (2) 絕不接受矮化我方的用詞,如「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南地區」、「蘇臺」、「京臺」等,故如「『閩臺』經貿交流研討會」等活動名稱均不應使用。
       
  3. 3、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參訪時,應如何稱呼之?
    目前,兩岸交流係以民間往來之形式進行,故我方對於大陸人士之稱謂,可採下列方式:
    1. (1) 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稱之。
    2. (2) 以其擔任所交流之民間團體之職稱稱呼之,如某協會顧問、某學會秘書長等。
    3. (3) 介紹我方官員時,一律以其官銜稱之。對大陸官員之稱謂,應以對等為原則;如其以正式官銜稱呼我方,則可稱呼其官銜;如其不稱呼我方官銜,亦不應稱呼對方官銜。
       
  4. 4、以文字敘述中共「國家」或地方「機構」時,應如何處理? 由於中共至今仍不承認我為政治實體,打壓我使用國號、國旗等。而基於「對等」原則,當必須將中共之「國家」或地方「機構」以文字述明時,應在其機構名稱加上引號,例如:「國務院」、「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
     
  5. 5、舉辦兩岸學術會議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兩岸學術研討會是兩岸間常舉辦的活動,雖為學術活動,但仍會遭遇不少問題,若無法妥善解決,恐影響會議進行及雙方之情誼。有關此問題之解決方式有:
    1. (1) 學術研討會應以學術研討為主,並應稟持「學術歸學術、政治歸政治」之態度理性討論,任何涉及雙方意識型態之爭議,宜由學者自我約束或由主辦單位即時制止,而不宜刻意凸顯主權之爭。
    2. (2) 論文之年號、地理、歷史等名詞,應尊重原著,或各自沿用習慣用語,共同性文件可使用西元年號。
    3. (3) 對於論文之印製,可提供正、簡字兩種字體之版本。
    4. (4) 宜以「北京方面(當局)」、「臺北方面(當局)」稱謂雙方政府,及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互稱。如大陸人士刻意凸顯「祖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稱謂,則我方應以「中華民國」、「我國」作為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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