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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1. 一、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二、本須知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為以下類型:
    1. (一) 宗教教義研修。
    2. (二) 教育講學。
    3. (三) 投資經營管理。
    4. (四) 科技研究。
    5. (五) 藝文傳習。
    6. (六)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7. (七) 駐點服務。
    8. (八) 研修生。
    9. (九) 短期專業交流。
       
  3. 三、適用對象:
    1. (一) 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2. (二) 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但申請從事宗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
      2. 申請來臺從事大眾傳播專業交流,其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同行;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要演員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來臺。
      3. 同(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4. 同行之配偶及親屬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船入出臺灣地區。但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之配偶及親屬經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但書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5. 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得較申請人先行來臺,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延長在臺停留期間者,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
         
  4. 四、申請資格:
    1. (一) 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辦」(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36505&ctNode=32828&mp=mt)代為申請。
    2. (二)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大陸以外)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申請:旅居地區有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且該駐外館處設有本署移民工作組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申請人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本署移民工作組)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僅由邀請單位線上申請即可;旅居地區之駐外館處者未設有本署移民工作組者,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申請並繳交證照費,申請人另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邀請單位繳費收據影本向駐外館處申請。本署駐外移民工作組據點登載於本署移民資訊網/關於本署/聯絡資訊/駐外據點項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29680&mp=1
    3. (三) 發證方式由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彩色列印或自行彩色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
       
  5. 五、應備文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
    1. (一)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寫,英文姓名須與其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
    2. (二) 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3. (三)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4. (四) 最近一年內彩色白底照片,製成圖檔須裁切多餘空白處,臉部占整張圖檔約為三分之二面積,比照國民身分證規格,並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
    5. (五) 保證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6. (六) 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案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7. (七) 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專業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
    8. (八) 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9. (九) 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10. (十) 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11.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6. 六、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1. (一)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線上申請延期一次,有效期間自原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許可效期。
    2. (二) 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線上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3. (三) 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7. 七、辦理天數及費用:
    1. (一) 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五個工作天。
    2. (二) 申請來臺從事科技研究之辦理天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3. (三) 申請文件不全應於經通知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於二個月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4. (四) 證照費用:
      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陸佰元。
      二年以下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壹仟元。
      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貳仟元。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證效延期:新臺幣參佰元。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加簽:新臺幣陸佰元。
       
  8. 八、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9. 九、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1. (一) 延期申請書
    2.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三) 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4. (四) 延期計畫書行程表
    5.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10. 十、行程報備: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遺失或毀損補發申請:
  11. 十一、遺失或毀損補發申請:
    入境前遺失或毀損者,於線上自行再下載列印即可;入境後遺失或毀損者,由邀請單位線上提出申請補發,經核准後於線上繳費新臺幣參百元,並自行下載列印。
  12. 十二、注意事項:
    1. (一) 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或jpeg,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2. (二)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3. (三) 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來臺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4. (四) 空運駐點人員已持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於證效屆滿前一個月或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換發新證,並於該次停留期限屆滿前持所換發之新證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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